202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系列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下面让我们看看适用销售总额按月≤10万(按季≤30万)小规模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的具体操作: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进入申报表。
例如: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开具发票情况为:未开票收入为10万元,开具享受减征优惠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万元,开具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分析得知,二季度3%征收率的销售额合计收入为10+10+5=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20万元,未开票收入1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10万元。
点击第1栏次,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填入征收率为3%的对应栏次及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20万填入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主表填写完整后,点击主附表树,选择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进入附加税费表,系统自动计算附加税费情况,纳税人核实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及税(费)额数据。
点击主附表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回到主表,点击申报,完成申报。若申报数据产生税额,系统提示是否缴纳税款,纳税人可以选择是直接跳转缴纳,也可使用税费缴纳功能进行缴纳。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