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项政策通过哪些渠道申报享受,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等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具体的填报流程为: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本次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8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吉林税务,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