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企业发生以下几种业务的,应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和一般账务处理的差别不大,具体入账方式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应付股利/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需注意的是,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不进行收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