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赠送的货物为外购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无偿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企业赠送的货物为自产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