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家销售代金券,或客户后期选择放弃该代金券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含税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后期客户选择使用代金券时,应冲减代金券的价值并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含税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家销售使用代金券是一种常见的商品促销方式,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消费后赠送代金券属于客户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行为。商家销售商品时,须将销售收入在销售商品和代金券中进行分摊,将代金券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实际履行义务时,再将合同负债确认为销售收入。

  年末时“合同负债”科目若存在贷方余额,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将合同负债部分对应的未确认销售收入进行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