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货物,其不可退税部分转为成本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的,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该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