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需向其关联方B企业支付一笔技术服务费,该笔技术服务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A企业支付其关联方B企业技术服务费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具体标准应符合营业常规。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具体标准符合营业常规。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技术服务费会计分录
技术服务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技术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对方开具的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可作以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技术服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