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指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企业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内容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对于业务招待费超过《实施条例》中所规定限额的部分,应当予以纳税调增。最后按照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包括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