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餐饮公司2010年8月应缴纳营业税60 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 200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该公司在9月30日办理了申报缴纳手续。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营业税和城市维护税均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从带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带纳税款0.5‰的滞纳金。该公司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元。
【解析】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4)在本题中,8月份的营业税、城建税应当最晚于9月15日缴纳,该公司实际缴纳税款的日期为9月30日,滞纳天数为15天,应纳滞金=(60000+4200)*0.5‰*15=4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