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股东乙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说明目的。甲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乙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拒绝提供查阅。甲公司对股东查阅权未有任何约定和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目的”的有( )。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AB);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选项C);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选项D);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