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 200 元,合同期限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加班70 天,上周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 年 12 月 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 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 市和G市2017年、2018 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 元。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仲裁委员会没有收集证据的权限
B: 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已经向小李支付过加班费,应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C: 小李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 用人单位应出示考勤表,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