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加班70天,加班记录以单位考勤为准,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 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的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
关于本案仲裁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
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A项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