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加班70天,加班记录以单位考勤为准,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 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的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
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
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中,既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实行“谁作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收集。A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