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 ,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加班70天,加班记录以单位考勤为准,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 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的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
关于本案裁决的说法,错误的是( )。
一般为终局裁决的情形: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的情形: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