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 200 元,合同期限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加班70 天,上周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 年 12 月 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 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 市和G市2017年、2018 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 元。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本案仲裁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如果小李和单位同时分别向S市和G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从方便劳动者角度出发应当由S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B: S市和G市的仲裁委员会都有权管辖
C: 如果在S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单位搬迁到G市,此时仲裁管辖不发生变更
D: 在答辩期满前,当事人可以书面提出管辖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