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赞助或者对外赞助通常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收到赞助费时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对外支出的赞助费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企业收到的赞助费且没有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则其属于无偿取得,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企业以赞助名义发生的会议展览服务、广告宣传等,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则其属于有偿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之内,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因此,对于企业收到的赞助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要取决于企业是否是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才取得的赞助费。
营业外收入是与企业日常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外收入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合并损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内容。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下进行,也可在该账户下按各种不同的收入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等。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企业对外的赞助费,不能列入企业合法的成本列支,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