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存款在会计实务中指的是“吸收存款”会计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是指金融机构(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即是收到的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的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吸收存款科目借减贷增,即贷方科目表示收到客户存款,借方表示客户支付的存款款项,吸收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项存款。
1、吸收存款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
2、吸收存款科目可按存款类别及存款单位,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存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吸收存款”科目(利息调整)。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3、支付的存入资金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科目。
支付的存款本金,借记“吸收存款”科目(本金),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库存现金”等科目,按应转销的利息调整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