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住宅小区,因有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取得了财政部门的补助资金,致使向客户出售的价格低于成本价。该补助资金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吗?

房地产企业政府补助资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贵公司收到的财政补助资金如果和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不征收增值税。

  相关政策:《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