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是每个企业必须发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工资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那么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都有哪些?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中华人民主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展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进行任职要求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活动现金管理形式存在或者非现金支付形式的劳动工作报酬,包括一个基本实现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教育支出。
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把握的五个原则
税务管理机关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基本原则进行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科学规范的员工绩效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设计符合相关行业及地区发展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社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情况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对于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避免税收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生产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教育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内容包括以两个方面:一是存在向“任职或雇佣关系”的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工资薪金总额规定
国税函第二条[2009] 3号文件,“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中,“工资薪金总额”指的是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公司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相关部门可以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的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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