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建好后没有销售,全部自持物业用于出租。现把开发成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提折旧进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时,需要考虑残值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模式下,将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存货跌价准备
贷:开发商品
此时,由于已经从开发商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属于从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故,应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处理,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所以,在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后,计提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前,就需要考虑投资性房地产的净残值,然后以扣除了净残值后的金额,确定为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的金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