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哪些赠与行为,可视为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的赠与行为

  答:视同销售的企业赠与行为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国家规定企业因为市场推广或者交际应酬,而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本公司的商品赠送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对应的分录,如果企业是有促销性质的,计入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如果是赠送给其他企业的,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另外捐赠货物,在税务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借: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