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向他人赠送货物的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视为视同销售处理吗?

赠送他人货物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视同销售和一般销售在做账的时候差别不大,都需要确认税费和成本,具体做账方式如下:

  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是用来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在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表示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但会计上没做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