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应作为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应付股利”、“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进行核算,具体会计分录应如何编制?

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

  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会计分录

  1、有关企业将自产、购买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属“视同销售“行为,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某某商品

         贷:库存商品--某某商品

  应付股利科目核算什么?

  应付股利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可以按投资者对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该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视同销售是什么?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主要用来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下8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

  1、销售代销货物;

  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