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的处理方式如下:

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处理方式

  (1)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询证函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发询证函。

  (2)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抽查有关原始凭证,如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副本、发运凭证及回款单据等,以验证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积极式函证解释

  积极式函证又称肯定式函证、正面式函证,就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要求他证实所函证的欠款是否正确,无论对与错都要求复函。必须注明“回函请直接寄送至×××会计师事务所。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

  采用积极式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式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

积极式函证具体分类

  积极式函证又分为两种:

  1、在询证函中列明拟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询证者确认所函证的款项是否正确。通常认为,对这种询证函的回复能够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是,其缺点是被询证者可能对所列式信息根本不加以验证就予以回函确认。注册会计师通常难以发觉是否发生了这种情形。

  2、在询证函中不列明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询证者填写有关信息或提供进一步信息。由于这种询证函要求被询证者作出更多的努力,可能会导致回函率降低,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执行更多的替代程序。

  采用积极的回函方式时,只有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才能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没有收到回函,可能是由于被询证者根本不存在,或是由于被询证者没有收到询证函,也可能是由于询证者没有理会询证函,因此,无法证明所函证信息是否正确。故当未收到回函时,应该要做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