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缴纳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生产出口企业在出口的一部分货物会涉及到退税的业务,那么涉及到这部分退税业务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账务处理要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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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抵退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对免、抵的增值税应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即使当期有免抵的增值税额,也要按照免抵的增值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免抵退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具体我们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即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计提缴纳。

  所以企业即使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对增值税免征的部分也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二)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也就是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为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用缴纳。

  (三)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则除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还要按当期免抵税额一并计提并缴纳。

  因此出口生产企业即使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按照免征增值税额计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