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项外币长期借款,每月都会发生汇兑损益。根据以前投资性金融资产的处理,投资性金融资产在资产未处置前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不被认可,是需要在利润总额中剔除的。请问那我们公司的这笔长期借款因为折算而产生汇兑损益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在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资产涉及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汇兑损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处理上并不相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汇兑收益计入其他收入科目。
而按照规定在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综上,因外币结算而产生汇兑损益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