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与企业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合法票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有关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
借款时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还款时的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利息确认为做财务费用即可。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