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每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怎么计算应预缴税额?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计算预缴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如何传递汇总纳税业务的相关信息?

  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应按月归集汇总信息,包括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等信息。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在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其中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