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属于合理性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那么全年工资总额所得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全年工资总额所得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全年的工资总额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如果企业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已经正常申报并发放了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只计提,并没有实际支付的部分,则需要在所得税前调增利润,缴纳所得税。
计提发放工资的账务处理
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这个是用于部门内容的支出的,如果是销售用途就计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社保(企业部分,即企业自己承担的部分)
借:管理费用(同上)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注意这时候就是员工个人部分的社保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4.上交杜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这时候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都全部上交)
贷:库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5.上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计提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