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自产农业产品享受免税政策时,农产品进项税额可进行抵扣,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相关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购入免税农产品分录
1、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
2、企业支付免税农产品的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公司名称
贷:银行存款
免税农产品范围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一般多少?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对应的农产品扣除率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