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满足客户购货的需要,设立异地仓库,在异地存放货物时,一般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处理,具体该如何交税?

异地存放货物

  异地存放货物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异地设立仓库不开具发票或不收取货款,则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异地设立仓库,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则应在法人登记注册地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务登记办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因此,企业异地设立仓库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另外,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房产税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