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赚取的利润部分征税,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减去各种允许扣除的项目和不征或免征项目,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那么问题来了,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呢?

对此,《企业所得税法》给出了一条总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划重点:这里“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举个例子:比如一家贸易公司进货花了50万元,给员工发工资花了30万元,这些都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成本、费用,所以能扣除。如果这家公司老板私人旅游花了5万元,要在公司报销,那就不能扣除。因为与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
那么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又如何规定呢?大家可以查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三条。
总结:税法说的有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其实就是与公司经营有关、正常经营需要、价格不需高、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支出,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必要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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