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那么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吧!

财政部:疫情防控关于捐赠税收政策怎么规定

  1、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如果企业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方式,进行现金及物品的捐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准予全额扣除。

  2、如果企业及个人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相关医院直接捐赠应对肺炎疫情的物品,那么,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可以全额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事宜,捐赠人可凭借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按照规定办理。

  小结第1点和第2点:以上都是企业及个人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相关税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上是允许全额扣除的。

  3、单位、个体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国家机关,无偿捐赠应对新型肺炎疫情的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在增值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上实行免征。若单位和个体户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相关税收规定同上。

  4、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及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所接受的捐赠,注意不得挪作他用,必须将这些捐赠物专门用于应对新型肺炎疫情相关工作。

  小编有话说:这份《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规定了企业、个人及个体户捐赠方面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明确指出了这些应对疫情的捐赠物品,仅仅用于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律不能作为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