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和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