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奖励并入综合所得的公式为:个人所得税税额=[(累计工资额+一次性奖励收入额-5000×12-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预扣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一次性奖励单独计算的公式为:个人所得税税额=一次性奖励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一次性奖励即企业员工所取得的一次性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内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