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时,是以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数还是贷方数作为取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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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可见,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需要考虑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而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属于会计处理上的应发工资,也就是“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数。

  因此,在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时,是以应付职工薪酬的贷方数作为取数。

  需要注意的是,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