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将自有的房屋进行等价交换,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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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如果自然人之间进行的是等价交换房屋,差额为零,故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该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需要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再按照相应的差额进行缴纳契税。

  特别提醒: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契税法》第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