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的学校,有一部分房屋是用于学生的日常住宿。请问用于学生住宿的部分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不能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2点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另外,《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契税法》第六条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用于办公、教学而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综上,如果房屋是用于学生住宿,并不是用于办公、教学,不符合免征契税的情形,不能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