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出纳人员整理发票时,发现个别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丢失,此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也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由基本联次或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包括记账联(销货方发票联)、抵扣联(购货方用于扣税)、发票联(购货方用于记账)。四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税额,因此编制会计分录时,应体现出相应的税费,具体做法如下: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