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政策要点轻松掌握:
要点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根据持股期限的不同,对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小于等于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大于1个月小于等于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中这两项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要点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持股期限的不同,差别化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大于等于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待个人转让股票时,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应纳税款后,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要点三:个人转让股票时,如何计算持股期限?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要点四:执行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1: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2: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要点五:特别说明
(一)以下情形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要点六:温馨提示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