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农民朋友关心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又担心政策享受不合规。我们来看一个最近的案例:一家果园主被要求补税,一问原因才知道,这家果园和企业签订合同,要提供大量的精品水果,但是今年自家水果收成不好,就从其他果农那里收购了一批品相好的水果,混在自家水果里一同卖给企业。企业也全部按照免税给他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样是卖水果,怎么自产的和外购的还有区别呢?

按照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但销售外购的农产品,需要按照规定税率或征收率缴税,这两者需要分别核算。像上述果农,把自产的和外购的混在一起卖,原本需要缴税的水果,错享了免税的政策,自然是要补税了,严重的还要缴纳罚款。
有朋友会问,既然外购的直接销售不行,那稍作加工呢?比如把外购的蔬菜腌制成咸菜再卖,是不是就算作自产的,可以免税呢?非也,政策中有规定,像这样外购的农产品,经过生产加工再销售的,即便加工之后仍然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之内,也不能享受免税,仍然需要按照规定税率缴税。
农产品免税切忌“糊涂账”,自产和外购一定要分清。违规享受不可取,合法经营是正途,厘清政策,合规享受,才能真真正正省税,安安心心经营。
政策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