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送一”是企业常用的促销手段,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是对于我们财会人来说,采用“买一送一”形式需要考虑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买一送一视同销售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得出,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概念必须是无偿的,客户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就取得了赠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买一送一”是在销售产品时发生的,“赠”是以购买产品为前提的,是有偿的,如果对方没有购买产品,则不可能获得赠品,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产品价格中正常纳税。因此“买一送一”可以不认定视同销售。
买一送一的税法界定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一送一”没有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时候,为了避免在“有偿”和“无偿”的认定上出现分歧,企业应将销售的商品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赠品的销售价格是包括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这样可以视作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的一种形式,因此不适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具体要求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