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城建税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两者之和为计税依据,应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进行相关核算,相关会计分录应如何编制?
应交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月末计提应交城建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城建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指的是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但并不包括税所得税和增值税。月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税金及附加核算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需要提醒老会计们注意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比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随着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将这几个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含义及特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即城建税,是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特征主要有两点,一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二是这一部分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一种附加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者税基,都是随着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种税同时附征。值得注意的是,城镇规模越大,需要用于建设与维护城镇的资金就越多,因此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相反在县城,其税率为5%,根据不同的城镇规模而设置不同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