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MCN机构合作开展网络直播活动取得收入,MCN机构通过第三方平台向网络主播支付款项的,MCN机构应如何报送涉税信息?

MCN机构报送涉税信息

  我们用一个案例给大家讲清楚:

  网络主播张某、刘某与B机构(MCN机构)合作,其中张某在互联网平台甲开展网络直播活动,刘某在互联网平台乙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今年第三季度,张某直播间取得打赏收入30万元,刘某直播间取得打赏收入40万,平台均支付给了B机构。假设根据协议,B机构需支付给张某20万,刘某30万,均由互联网平台企业C运营的丙平台代为支付。此时B机构应该如何填报呢?

  B机构通过甲、乙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并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

  报送支付给张某的收入信息时,在“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栏填写企业C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填写甲平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栏和“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栏填写张某的用户名及其唯一标识码,在“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栏“收入总额”填写支付给张某的20万元。

  报送支付给刘某的收入信息时,在“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栏填写企业C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收入来源的互联网平台名称”栏填写乙平台,“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名称”栏和“收入来源的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栏填写刘某的用户名及其唯一标识码,在“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栏“收入总额”填写支付给刘某的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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