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贵州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1〕91号)文件执行可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含教材)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译著不得低于3万字。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介绍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参与撰写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或论证报告,或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专项调查报告、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工作指南等2篇以上,并被项目单位实际采纳使用。
5、为解决知识产权共性或热点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6、代理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含知识产权无效诉讼案件)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或指导案例汇编1篇以上。
7、代理的专利文本入选省级以上专利奖、技术发明奖或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1件以上。
申报贵州省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四)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人员,须取得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贵州省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经济师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10年。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流程;及时了解国内外行业规则、发展趋势和研究前沿。2、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本专业有关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并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3、具备系统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或服务方面的能力,熟悉掌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或服务等工作流程,能够策划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或活动方案,开展重大项目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推动知识产权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4、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等合理合规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5、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主持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或重大政策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并取得显著效果。
(2)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研究工作,取得重大成果,解决疑难问题。
(3)完成对本单位或委托单位所在行业、单位主导产品或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知识产权情报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知识产权预警报告或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4)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或研究工作的负责人,能主持本专业课题和相关项目的研究工作,业绩显著。
(5)从事国家知识产权代办或受理服务5年以上,成效显著。
(6)具有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诉讼案件的成功经验。
(7)负责推进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或服务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二)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作为前三参与人完成的市(州)级以上重大投资、科研、技改项目、招商引资、产业布局等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被本单位或有关部门采用,效果显著。
2、作为单位知识产权骨干人员,在本单位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及认定(含优势企业培育)、品牌服务机构认定、技术创新支持中心(TISC)、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专利)运营试点示范、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认定等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3、主持或参与完成1项市(州)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其中,国家级或省级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第二参与人,市(州)级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参与人。
4、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业绩显著,获得市(州)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5、承办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被省级以上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列为典型案例或指导案例。
6、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满足本条其中之一:独立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协助完成发明专利申请撰写,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完成50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并获得授权;负责20件以上的商标异议、争议、诉讼等案件处理;负责20件以上的版权贸易或版权纠纷处理。
7、被正式列入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或是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专家库。
8、熟悉知识产权申请受理流程和初步审查标准,累计受理审查专利或商标500件以上,未出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界定的A类差错。
9、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取得良好效果,满足本条其中之一:负责推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取得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为30家以上单位全程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辅导咨询服务;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主审核员,主持审核单位80家以上。
10、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第一、第二、第三发明人、设计人;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第一、第二发明人、设计人;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的第一、第二发明人、设计人;贵州省专利优秀奖的第一发明人、设计人。
11、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2、推进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满足本条其中之一:主持完成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应用转化项目1项以上,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实施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收益累计500万元以上,或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出资入股、或股权融资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代理知识产权信托资产累计1000万元以上资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累计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提供法院判决材料)。
13、主持开发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包括专利检索与分析系统)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在省内外获得推广使用。
14、作为单位知识产权品牌推进工作负责人,在本单位拥有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
15、成功调解、仲裁或行政处理知识产权类案件10件以上(套案除外)。
16、从事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累计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10项以上,且评估结果被金融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
17、从事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累计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类鉴定10项以上,且鉴定结果被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
(三)学术成果
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含教材)或译著1部以上,其中译著不得低于3万字。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介绍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参与撰写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或论证报告,或结合本专业岗位实践撰写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报告、专项调查报告、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或工作指南等2篇以上,并被项目单位实际采纳使用。
5、为解决知识产权共性或热点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6、代理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含知识产权无效诉讼案件)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或指导案例汇编1篇以上。
7、代理的专利文本入选省级以上专利奖、技术发明奖或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1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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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所称“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指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条件所称的著作、教材,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条件规定的著作、教材3万字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条件提到的著作、译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等若非特别注明系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所称课题、项目以完成时间为准。
条件所称提到的奖项,均以获奖证书为准。
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数。凡冠以“以下”者,均不含本级数。凡冠以“主要参与者”、“主要完成人”,均指排名前三。
条件所称主持管理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或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以上人员不包括党务政工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