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赣市监知保〔2023〕2号)可知,江西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论文要求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2、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4、在解决本地、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中,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知识产权相关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等2篇,其中1篇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
5、获得省部级科技类、经济类或哲学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或全国性知识产权学术会议奖励以上奖励2项(排名前3)。
6、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基本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科研、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问题。
(三)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江西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具体条件如下:
(一)学历资历方面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称,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等经济及相关系列中级职称并受聘中级职称,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5年,取得经济系列中级职称、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称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1、具有比较系统、坚实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版权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知识产权专业有比较深入的理论研究。
2、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领域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重要知识产权活动中的实际问题,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人员参与知识产权工作和学习。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知识产权政策研究、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三)工作业绩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同时具备1至4项和5至10项中的各一项:
1、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1件,或代理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胜诉或和解1件,或者独自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累计挽回经济损失500万以上(排名第1)。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版权预警分析报告、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分析报告、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分析报告1项,且被使用单位采纳,或者分析报告给使用单位累计节约成本、挽回损失、创造经济效益500万以上。
3、在专利代理或审查相关事务中,代理或审查国内专利申请200件;或者在商标代理或审查相关事务中,代理或审查商标注册申请300件或者负责的代理机构注册地理标志或申请并认定驰名商标各1件。
4、负责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并主讲授课或者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专项培训授课10次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厅)级以上战略规划1项,或者参与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订1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知识产权省(部)以上课题1项或主持市(厅)级课题2项以上(以有关部门立项、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7、作为骨干编制完成知识产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省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2项或市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4项或团体标准制定(修订)6项或企业标准制定(修订)8项。
8、作为骨干参与撰写知识产权相关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并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9、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本专业技术领域发明专利或主持2项实用新型专利,并转化运用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10、作为骨干参与重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并依托转移转化项目累计取得5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四)研究成果方面
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2、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4、在解决本地、本行业、本单位重大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中,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知识产权相关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等2篇,其中1篇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
5、获得省部级科技类、经济类或哲学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奖或全国性知识产权学术会议奖励以上奖励2项(排名前3)。
6、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在正式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专业著作中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知识产权相关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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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如下:
1、经济及相关系列:经济系列职称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以及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系列职称下专利管理专业。
2、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以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或维普网等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查询。
3、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被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
4、论文是指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技术领域研究性学术文章。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一般性综述、简介、问答、报道、教辅、通讯、讲话(报告)、总结等不在有效论文之列。
5、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认定,以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范执行。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以此类推。
6、文中的“主持”为排名第一,“主要完成人”为排名前二,“技术骨干”为排名前四,“参与”不作排名位次要求。
7、文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8、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项目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9、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0、任现职期间:指任现职称层级时间。
11、文中所称“市”是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12、文中所称“县以下事业单位”不含中央驻赣单位,不含省、市组成部门(机构)的下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13、文中所称“知识产权运营”包括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资、融资(质押融资、信托融资、证券化融资)等。
14、文中所称“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的诉讼、异议、争议、复审、仲裁等。
15、文中所称“地理标志”包括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16、经济效益需提供专利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专利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证明材料;社会效益需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17、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