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春节聚餐属于职工福利性质,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当月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公司春节聚餐的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因此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应付职工薪酬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责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产生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生产部门人员产生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销售人员产生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春节聚餐不涉及员工个人代扣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