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过程中除了可以采取一般征收办法计税,也可以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税。对于简易计税办法下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简易征收进项税转出

  简易征收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如果企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意味着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部分转入相关成本,其会计分录如下:

  1.当为原材料,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之前是: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当为固定资产,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一般税人销售货物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