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两部门发文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还有哪些好消息?赶紧来看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日
优惠政策延长的就是它了↓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还有哪些好消息?
会议划重点:
1、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减免;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
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延长免征增值税时间。
5、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适当延长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接下来,我们就静等更多好政策文件出台!
2020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能转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