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被背书人而言,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有保证票据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兑的责任。
被背书人转让是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需要审查以下事项:
1、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与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3、是否作成转让背书;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仅指被背书人的直接前手)的签章是否真实;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者本人。
4、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5、汇票的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票金额、出票日期的填写是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用压数机压印小写金额,小写金额与大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出票银行的签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加盖了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章。